一起做生意,坑騙合伙人 侵占105萬元,男子被刑拘 近日,市民崔先生通過12345熱線平臺,對臨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及時幫公司挽回損失表示感謝,并對民警的盡心負責點贊。崔先生遇到了什么事?為何要感謝民警?這要從一起職務侵占案說起。 2023年10月30日,崔先生向臨泉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求助,稱公司合伙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設備款。 民警通過調查了解到,崔先生與秦某某在臨泉合伙成立一家科技公司,由崔先生負責出資購買設備、材料,秦某某負責生產、銷售產品。 合作期間,秦某某謊稱與設備供應商談好要購買一臺生產設備,價格為120萬元,要求崔先生出資。崔先生出于對秦某某的信任,想都沒想,便將120萬元購置設備款轉給了秦某某。 可令他沒想到的是,秦某某并沒有按照承諾購買設備,而僅以1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另外一臺生產設備。其余錢款,被秦某某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為了避免事情敗露,秦某某還偽造了銷售合同、發票等資料,騙取崔先生的信任。 發現自己被騙后,崔先生報了警。 接警后,民警對該案展開調查。期間,秦某某迫于警方壓力,從2024年4月10日開始,陸續將非法侵占的資金退還。 “錢全部退回來了,感謝你們為我們公司挽回了損失。”事后,崔先生帶著錦旗來到經偵大隊向民警表示感謝,還通過12345熱線平臺發來感謝信。 記者昨日了解到,目前秦某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相關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董事、監事、職工等。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相關行為的,依照刑法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2倍執行,即6萬元;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巨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的5倍執行,即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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