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調解 一日結三案 “審”出速度,“調”出溫度 “帶著問題來,卸下包袱回,給咱們法官的辦案效率點贊。”近日,潁泉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朱亞惠一天內開庭審理三個案件,均調解成功,其中有標的為360余萬元的“大案”,也有標的僅千元的“小案”。高效審理,讓原被告充分感受到人民法官傳遞的司法速度和溫度。 提前做功課,全力促和解 7月15日,朱亞惠開庭審理了三個案件,分別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通過開庭前梳理案情,朱亞惠察覺到每一起糾紛都有濃郁的“火藥味”。為了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促進糾紛一次性解決,朱亞惠提前做了功課。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原告(承包方)和被告(發包方)因工程款的結算發生了矛盾。經過朱亞惠調解,雙方認定工程款為360余萬元。接下來,雙方又因為如何支付產生了異議。被告提出,分四期支付、首期支付80萬元,原告不認可。 “被告現在資金困難,希望能給予一定的理解和體諒。”朱亞惠綜合被告的還款能力以及原告的意見后,向被告詳細講解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不履行義務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社會后果,提醒被告案件拖得越久,產生的利息日益增長,對其公司的信譽影響也越大。另外,朱亞惠和原告協商支付期數、支付金額、支付時間與逾期利息等。經過耐心溝通,不斷調整調解方案,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在朱亞惠看來,是三個案件中最有難度的。這起案件中,雙方的矛盾已有三年之久。原告常年在外地居住,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十分不滿。一場意外讓原告家中的家具、地板、衣柜、衣服、燈具、墻面等個人財物受損。原告認為,物業公司負主要責任,應該對其進行賠償。但物業公司并不認可原告提出的賠償方案。在庭審現場,原告要求對房屋損失進行鑒定。朱亞惠從原告的角度出發,解釋鑒定是原告的權利,并從鑒定流程、費用、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等方面,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分析本案鑒定的利弊,使原告當庭放棄鑒定。最終,朱亞惠結合原告的訴求及原告繳納物業費情況,歷經一個多小時,做通雙方思想工作,形成調解方案。 “氣官司” 變成握手言和 當天下午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雖只有幾千元標的,但雙方“陣勢”不小,均聘請專業律師,各執一詞。從中,朱亞惠嗅到雙方的怒火。 原告(承租方)和被告(出租方)簽訂了三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告先繳納一年的房租,并且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幾個月后,原告(承租方)因生意不景氣,將店鋪關門,想要進行轉租,但未成功。原告(承租方)找到房東,要求退還剩余房租,解除租賃合同,房東以未到三年要支付違約金、不退還押金等理由拒絕。雙方爭吵無果,原告(承租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告退還已支付的租金。被告(出租方)反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原告繼續支付租金。 “這是一件可以協商解決的事情,訴訟反而增加了維權成本和時間成本。”朱亞惠憑借多年經驗,判斷雙方是在打“氣官司”,能讓雙方消氣,案子就有調解成功的可能。朱亞惠結合雙方利益,向原被告雙方解讀過往類似案例,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告退還原告租賃押金,互不追究房租費。原被告雙方同時向法院申請撤訴,被告當庭履行完畢。 “一次合格的調解,不僅能讓法官放心,讓當事人服氣,更能為當事人自動履行打下基礎。”潁泉區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在雙方均同意調解的情況下,將法理、事理、情理相融合,對癥下藥開展調解工作,以道理說服人、以法律教育人、以真情打動人,能幫助當事人降低維權時間、精力及經濟成本,高效率地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在“最后一公里”加速實現,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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