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出問題,責任誰來負?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在網上推廣宣傳產品,是否構成侵權?虛擬財產遭到非法侵害時,怎么辦?互聯網時代,面對網絡侵權行為,民法典如何保障公民權利?今天,來看看安徽新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啟龍通過具體案例進行解讀。 關鍵詞:網絡購物 案例 2024年,郭某在黃某網上經營的店鋪購買一臺焊接機器人自動焊接機械手。收貨后,郭某發現因缺少機器支架,設備無法啟用。在黃某指導下郭某制作好支架,并按其指示進行操作,但機器仍無法正常運行。此后多次溝通無果,郭某申請退貨退款,平臺確認了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退貨,但因黃某店鋪預留保證金不足,無法退款,并關閉了退款申請流程。 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買賣合同解除,黃某需在判決生效三日內返還郭某貨款并承擔500元退貨運費;同時,郭某退還黃某案涉機器。對于原告請求某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說法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周啟龍提醒,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鍵詞:肖像權 案例 此前,河南新鄉一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小紅(化名)是某網絡平臺的自媒體博主,粉絲數量過萬。電商店鋪經營者小明(化名)未經小紅同意,在店鋪內使用帶有小紅肖像的服裝照片進行宣傳,推廣產品。小紅發現后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小明在其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5天向小紅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小紅經濟損失8000元。 說法 “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用于推廣宣傳,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周啟龍介紹,根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無論是明星、網紅還是普通公民,未經本人同意,他人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否則構成侵權,可能會引來糾紛。”周啟龍提醒網民,如發現自身肖像被違法使用,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關鍵詞:虛擬財產 案例 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周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了某游戲賬號,并在賬號中充值且留有未用完金額,后通過某網絡公司運營的某平臺將游戲賬號出租給鄒某某使用,但由于鄒某某玩游戲時違反游戲平臺相關規范,導致賬號被查封,查封期為10年。游戲賬號中的充值款10年不能使用,周某訴至法院索賠。 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鄒某某賠償周某同等級別的游戲賬號或相應經濟損失。 說法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游戲賬號、裝備等網絡虛擬財產,有一定的資產屬性,遭到非法侵害時,和普通財物一樣受到法律保護。”周啟龍提醒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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