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輕信網絡投資理財騙局,被騙8.8萬元,收款的銀行卡卡主因為將銀行卡賣給不法分子獲刑。眼看錢款去向不明,女子把售卡人起訴到法院,要求他承擔損失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判決書,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售卡人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8800元。 女子被騙8.8萬元后 起訴收款卡卡主 2020年7月的一天,江蘇人劉梅在微信平臺上加入群聊進行投資理財,輕信“客服人員”的說辭,按照提示點擊鏈接進入某平臺后,將8.8萬元轉入平臺提供的、戶名為陳凡的銀行賬戶中。沒想到轉賬后不久該平臺就突然關閉,劉梅這才察覺被騙。 警方很快查到了銀行卡卡主陳凡,他來自湖南衡陽,案發時未滿20周歲。陳凡經人介紹認識了一位叫“老馬”的人,在劉梅轉賬前幾天,他按“老馬”的要求到廣東東莞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開通網銀,隨后陳凡將該套銀行卡資料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老馬”。經核算,該賬戶共接收多筆詐騙資金,共計417萬余元。陳凡因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雖然找到了售卡人陳凡,但劉梅的錢依舊下落不明,2025年5月,劉梅將陳凡起訴到法院,要求陳凡返還8.8萬元及利息1.5萬余元。 法院判決 售卡人承擔10%責任 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凡明知他人將自己的銀行卡用于違法犯罪,為謀取私利,仍將銀行卡資料提供給犯罪分子,致使劉梅被騙的錢款得以轉移,客觀上增加了劉梅追索資金的難度。陳凡提供銀行卡的行為具有過錯,且與劉梅財產受損的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指出,劉梅財產受損的主要原因是網絡詐騙分子的詐騙行為,直接侵占原告財產的是網絡詐騙分子。陳凡并沒有直接侵占劉梅財產的主觀意愿,與網絡詐騙分子沒有共同占有的故意,他的行為不必然單獨造成全部的損害結果。因此,雖然陳凡提供銀行卡的行為與劉梅財產受損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并非決定性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陳凡承擔劉梅財產損失10%的責任。此外,劉梅在網絡平臺上匯款,對自己的資金安全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自己也有一定責任,因此她要求的利息損失,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陳凡賠償劉梅8800元。 一審判決后,劉梅不服,上訴至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衡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據《三湘都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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