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年會邀請歌手現場表演他人創作的歌曲,雖未收取門票,但在網絡平臺上同步直播,是否構成侵權?近日,安徽合肥市高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某藝人是音樂創作人及歌手,其創作了大量優秀音樂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該藝人獨家經紀和版權代理公司,經授權獨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權。 2023年8月,該公司在網絡上發現,合肥一家企業在主辦的年會上邀請歌手現場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該歌手和主辦企業均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遂將歌手和主辦企業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主辦企業作為演出組織者,未取得歌曲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歌手在未經許可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表演該作品,均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表演權,構成共同侵權。 該年會雖未收取門票,但通過7家媒體同步直播,觀看量達400余萬人次,客觀上起到了商業推廣作用,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綜合考慮侵權性質、作品及演唱者知名度、演出規模等因素,判決主辦企業和表演者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如今很多企業通過舉辦年會展示企業實力、活力和風采,宣傳文化,但若超出“合理使用”范圍,則可能侵權。因此,企業作為演出組織者,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避免在網絡平臺發布未經授權的表演及改編、惡搞、丑化他人作品;表演者也應通過簽訂合同等方式,確保演出組織者已取得授權并支付報酬,不能想唱就唱。 據《安徽商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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