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競業協議,最近公司和我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要求繼續履行競業協議。請問這份競業協議還需要繼續履行嗎?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中的“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因此,你和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影響競業協議的履行,雙方應繼續履行各自義務。 據《上海法治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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