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下14萬元后去世,債主將其兒子、母親等遺產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到底家人是否有還款義務?近日,界首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進行了判決。 這邊說要還錢 那邊車內自殺 高先生和胡先生既是同學又是同事,平時關系較好。 2021年4月,胡先生以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高先生借款。為了幫助好友周轉,2021年5月,高先生通過某銀行貸款,分三次轉賬給胡先生合計14萬元。胡先生于當年11月補寫了借條,載明:“今借14萬元整,借期一年。” 今年4月,高先生和胡先生電話溝通還款事宜。當時,胡先生還一口答應錢已準備好,讓他到某銀行門口拿。 當天下午,高先生多次電話聯系胡先生,卻一直無法接通。 隨后,他趕到地點,發現胡先生駕駛的車輛停在銀行門口,好友躺在車中一動不動。高先生拍打車窗,里面仍無反應,他隨后撥打110、120。120到現場后發現車內有煤氣罐等物,車內殘留有煤氣味。經急救醫生診斷,胡先生在車內已經死亡。經過認定,胡先生為自殺。 母親、兒子要放棄遺產 人去世了,借款怎么辦? 為了要回借款,高先生多次與胡先生的家人協商,都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今年5月,他將胡先生的兒子小胡、母親王女士及前妻黃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三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欠款。 對此,王女士辯稱,兒子除一輛車和一處房產(房產已抵押銀行和個人)外未留下其他遺產,她也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此外,王女士和小胡一年幼、一年老多病,無法處理后續事務,為了避免麻煩,造成不必要的二次傷害,表示放棄繼承遺產。 黃女士則稱,她在2017年已與胡先生依法解除婚姻關系。胡先生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她簽訂遺贈協議,因此,她不是法定繼承人。此外,涉案借條是胡先生單獨向高先生出具。 判決:家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 今年5月,界首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應當以自有資金進行出借,高先生從銀行貸款后即轉借給胡先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高先生與胡先生之間的借貸應認定為無效。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以返還。 關于償還責任承擔方面,小胡、王女士系胡先生的繼承人,雖表示放棄繼承遺產,但由于債權人存在舉證困難,難以對借款人死亡后是否存在遺產及繼承人是否曾對遺產進行繼承等進行核實,如確認繼承人放棄繼承,相關事實更難查明,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也將更難得到保障。故對二人放棄繼承的聲明不予認定,其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其次,高先生與胡先生的借貸關系成立于胡先生與黃女士離婚之后,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法院依據民法典,判決小胡、王女士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高先生借款本金14萬元;駁回對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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