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3年底,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基本覆蓋轄區內大中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省人社廳等多部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到達我市,對此予以明確。 提升“抓前端、治未病”能力 《意見》明確,持續加強協商調解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力爭到2027年,基本實現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隊伍素質進一步提升、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基礎保障進一步夯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和有關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更加健全、部門聯動質效明顯提升,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案件量在案件總量的比重顯著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訴訟案件穩步下降至合理區間,協商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顯著提高。 為此,將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治理,全面提升“抓前端、治未病”的能力。強化黨建引領,充分發揮用人單位黨組織在勞動關系治理、協商調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預防指導力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指導用人單位健全完善內部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勞動者對本單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力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 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 充分發揮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作用,指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溝通對話機制,暢通勞動者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力爭到2025年底,在市、縣兩級工會普遍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室,積極做好爭議協商工作。推動建立用人單位內部爭議協商機制,完善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和協商工作程序,加強協商能力建設,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協商咨詢和代理服務工作,提高當事雙方協商解決爭議的意愿。工會組織要主動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爭議訴求簽訂和解協議,積極推動和解協議履行。當事雙方未達成和解或簽訂和解協議未履行的,應及時引導進入調解程序。 實施基層勞動人事爭議 調解組織覆蓋行動 《意見》明確,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做實基層調解網絡。力爭到2025年底,推動有條件的市、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完成內設調解中心建設。實施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覆蓋行動,到2023年底,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基本覆蓋轄區內大中型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探索建立新業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積極推進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調解組織建設,規范勞動人事管理和用工行為。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專業優勢,做好轄區內爭議預防化解工作。在省級以上開發區建立勞動關系公共服務中心,完善勞動關系協調和矛盾調處機制。推進工會組織在勞動人事爭議較多的仲裁院、人民法院設立工會法律服務工作站。健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多元處理機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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