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職工的勞動關系能不能隨意解除?近日,市人社局通過一則案例進行了解答。 小李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卻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因工作受傷,后被鑒定為五級傷殘。此時,三年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當他找到用人單位申請傷殘待遇時,用人單位卻說:“別找我,你是在三年合同期內受傷沒錯,但現在三年已過,咱們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了。”那么,用人單位的做法對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分析,本案例中,李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即使雙方合同到期,但未經李某本人同意,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與其勞動關系,而是應盡可能地為李某安排適當的工作,或是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另外,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鏈接 一到十級傷殘勞動關系能否解除相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或者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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