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一些高校畢業生找到工作,還有的進入“試用期”。近日,市人社局盤點試用期里常見的“坑”,提醒畢業生注意防范。 先試用再簽合同 有些公司會提出在入職時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習期結束后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超長試用期 部分公司會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規定一年乃至更久的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多次約定試用期 有些單位會多次跟初入職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約定過試用期,當勞動者崗位變換、續訂勞動合同或再次進入該用人單位工作時,該用人單位都不能再與這位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有的公司規定,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試用期內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工資隨意定 有的公司給試用期員工開出的工資極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我市市區、五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至1870元、1780元。 試用期隨意開除員工 有的公司會在試用期期限臨近之時,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理由卻往往簡化到“不過關”“不合適”這類模糊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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