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泉法院城關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針對監護人監護失職的情況,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父母“依法帶娃”。該指導令是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實施后,該院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令。 此前,臨泉的小武(化名)與小倩(化名)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導致矛盾日益升級。小倩認為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遂向臨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小武解除夫妻關系。 近日,臨泉法院城關法庭法官在審理這起離婚案件時,了解到小武與小倩因常年外出務工,其12歲的兒子小強(化名)一直由生活在農村的爺爺奶奶照顧,兩人都忽視了對小強的家庭教育與陪伴。 對此,小武稱:“平時工作那么忙,哪有時間陪伴小孩?”法官了解到,小倩已有三年時間沒有回家看望孩子。小倩說:“之前因為新冠疫情,我確實沒有回來,也很少和孩子聯系。如果離婚了,我也沒錢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聽到為人父母說出如此不負責任的話,承辦法官當即對小武與小倩進行了訓誡。為引導夫妻倆深刻認識并及時糾正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問題,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遂向夫妻雙方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俗話說,家是孩子的港灣,父母是孩子的擺渡人。讓孩子健康成長,是每一位家長的責任。你們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總是以工作忙為借口,把教養責任甩手給爺爺奶奶,不重視對孩子的教育指導、忽視對孩子的親子陪伴,父母的缺席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影響非常大,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承辦法官耐心地向夫妻倆做好法律釋明工作,讓他們明白作為父母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狀況,加強親子陪伴,以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當天,小倩和小武在簽收家庭教育指導令后,均表示不再執著于夫妻矛盾,將妥善處理二人關系。此外,還將認真履行家長責任,積極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給予孩子更多的關注和陪伴。 說法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違反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本案中家庭教育指導令的發出,旨在以司法權威引導廣大家長重視家庭教育,責令家長“依法帶娃”,對于敦促家長積極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具有積極的正面引導作用。 |

歡迎關注阜陽新聞網微信公眾號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資訊,盡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