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為加強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昨日,市司法局發布公告,就《阜陽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間為10月26日至11月6日。 明確相關部門預付卡監管職責 征求意見稿指出,單用途預付消費卡(以下簡稱“預付卡”),是指經營者以預收資金方式面向消費者發行的,供消費者按照約定僅在經營者及其合作范圍內,可以分次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體憑證或者虛擬憑證。實體憑證包括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載體;虛擬憑證包括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約定信息等載體。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以及業務相近”的原則,履行預付卡監督管理職責。商務部門負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文旅體育部門負責文化娛樂、旅游市場、體育健身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教育部門負責教育培訓、學生托管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人社部門負責非公益性、非學歷教育培訓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托育服務、醫療美容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等行業預付卡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預付卡監督管理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并將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經營者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負責對涉及預付卡不公平格式條款、違法廣告、價格違法行為等進行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掌握本行業的經營者情況。消費者協會負責向消費者提供預付卡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等工作。 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服務的 應當提前30日告知消費者 征求意見稿要求,經營者發行、兌付預付卡,應當用清晰明白的語言或者文字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費者關于預付卡等方面的詢問作出真實答復,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 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簽訂格式合同的,其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方式,作出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概不退款、不予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由拒絕;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15日未退款的,依法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以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非公益性或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 出現違法行為5日內退還費用 非公益性或者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出現以虛假的培訓教育成果、就業保證等誘導消費者、安排不合格人員從事培訓教育授課、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或培訓教育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等違法行為,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經營者依法應當自要求提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培訓教育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在辦理、兌付預付卡時,有權詢問和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因預付卡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的,依法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包括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查處情況告知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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