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根據有關規定,從12月1日起,我市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禁止使用“生鮮燈”。 菜市場明明看著很新鮮的肉,買回家卻變了樣。其中的奧秘來自于“生鮮燈”。“生鮮燈”照射下的海鮮、肉菜顯得色澤誘人、鮮嫩水靈,更能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欲。“生鮮燈”本質上是一種冷光源照明燈具,不會散發熱量加速食物腐壞,不影響食品質量安全,但是可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商家使用“生鮮燈”,相當于給商品開了“美顏”。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6月30日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為此,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致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經營企業(戶)的一封信》,提醒各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進行自查,如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的,對使用“生鮮燈”等可能影響消費者對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生鮮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照明設施,一律停止使用。市場開辦者及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要落實主體責任,自行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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