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居住區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近日,我市下發《關于加強城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通知》,對此予以明確。 新建停車位超過100個,允許配建商業設施 《通知》明確,城市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30%,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20%,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停車場車位應100%預留安裝條件(含電力負荷及管線預埋至車位);鼓勵使用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設施,對于已建居住區、原有商業、辦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車庫確有困難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可以建設地面停車庫(樓);鼓勵企事業單位利用原有閑置土地建設地面停車庫(樓),如作為對社會開放使用的公共停車庫(樓)。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和地上立體停車樓停車位超過100個的,允許配建部分商業設施,公共停車場(庫)商業設施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20%(含)以內。具備條件的,可以開展汽車美容、快修、汽車租賃等與靜態交通相關的配套增值服務,其收入可作為停車場經營收入的一部分。 在業主共有場地設臨時停車場,收入歸業主 在居住區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的,應由居住區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制訂設置方案并公示,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召開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涉及占用綠地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相關部門的同意后組織實施。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通行、影響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暢通、擅自占用綠地、占用消防通道等。 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臨時管理規約征求業主意見后設置;尚未成立業主大會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設置。 在居住區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所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這些地方不得施劃道路內停車泊位 包括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主路,橋梁、隧道及其連接線、匝道路面;建筑物周圍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無障礙設施通道;雙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八米、單向通行的寬度小于六米的機動車車行道;學校、幼兒園、醫院出入口以及公交站臺兩側三十米范圍內;單位和居住小區出入口;消防撲救場地,急救站,加油站等應急設施或專用通道;距路口渠劃區域二十米內的路段;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一點五米以內的路段;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內停車泊位的區域、路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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