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貨物郵寄及托運過程中,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擔不同的義務。但如果各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貨物丟失后責任誰來承擔?近日,阜南縣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成功調解了一起貨物丟失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劉某是一名專線車司機,除了客運,還承擔一定的物流運輸任務。2023年11月17日,家住阜南的戎某某因急事,需將一臺佳能相機和鏡頭托運到阜城一位好友處。 戎某某找到了劉某,因時間緊急,雙方草草進行了交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戎某某將相機放到劉某車上后,支付了費用。誰知,一個小時后,前來接貨的人在劉某車上沒找到相機。 劉某和乘客將車內翻了個遍,始終沒見相機的蹤影。人在阜南的戎某某一聽相機沒有送達,十分氣憤,要求司機賠償近萬元。劉某一肚子委屈,稱自己明明將相機放到了車上,不知道怎么會丟失。 兩人為此爭執不下,戎某某將劉某告上了法庭。 阜南縣人民法院行政(綜合)審判庭法官接案后,在充分了解雙方訴求之后,分別做了他們的思想工作。 法官認為,戎某某、劉某之間產生的糾紛系運輸合同糾紛,劉某因疏忽大意將貨物丟失,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戎某某提供的票據,涉案物品價值8300余元。 在法官的耐心開導下,雙方同意各讓一步,就賠償事宜達成調解協議:劉某當場支付戎某某6500元。 法官說法 貨物運輸過程中,各方均要承擔相應責任。托運人系運輸關系的發起者,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及貨物性質、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收貨人應當向托運人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及地址,在知悉貨物到達后應當及時提貨。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在收貨人不明情況下,承運人有義務及時通知托運人,要求托運人在適當時間內作出處置決定,托運人未處置的,承運人依法可提存貨物。 從中可以看出,各方的責任比較清晰明了,如果簽訂有相關的運輸合同,約定好各方權責,出現意外后,就不容易產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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